| 第一條 適用範圍 |
| 1、 |
本須知適用于珠江船務企業(集團)有限公司代理廣東省各口岸至香港之間的水路旅客及其行李運輸。 |
| 2、 |
旅客購買或持有承運人按本須發售之船票,即表示已接納本須知所列各條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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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購票 |
| 1、 |
凡持有效護照、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者,均可按須知要求購買船票。 |
| 2、 |
凡年滿五周歲以上的旅客須購全票,凡年滿一周歲以上、五周歲以下之小童,須購買童票。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不足一周歲的嬰兒乘船,免票嬰兒不另設席位。凡超過攜帶免票嬰兒的限量時應按超過之人數購買童票。 |
| 3、 |
旅客持票乘船,只限於船票注明之日期、航線、班次,逾期無效。 |
| 4、 |
船到目的港後,因當地政府檢查人員拒絕登岸,而需由原船遣回之旅客,仍需另行購船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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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乘船 |
| 1、 |
旅客應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開航時間,提前一小時到達指定的乘船碼頭,並按碼頭工作人員的指引自行辦理離境手續後登船。開航前十五分鐘停止入閘。 |
| 2、 |
承運人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、患有傳染病、嚴重疾病、精神病患者或被承運人認為其行為不檢之人仕。 |
| 3、 |
發現旅客無票乘船,加倍計收全票票款;持失效船票、假船票乘船,罰款港幣二千元,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權利;遺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、一周歲以上五周歲以下之小童未購童票者,均須另行購買船票;五周歲以上兒童只購童票者,須補足全票差價。 |
| 4、 |
旅客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運方職員或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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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退票及改乘 |
| 1、 |
旅客退票應在所退航班開航前兩天到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,並扣除40%退票款(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全部退回)。在開航前兩天內退票者不予辦理,但旅客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到售票處退還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,逾期作廢。 |
| 2、 |
對已辦理行李托運的船票,應先取消行李托運,變更托運手續後,方能退票。 |
| 3、 |
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承運人責任,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,承運方將於當日在各售票點、港站碼頭發佈有關通知,旅客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到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,票款及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全部退回,旅客亦可辦理改乘,逾期作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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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 旅客攜帶行李限量 |
| 每一持票旅客可另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4公斤之手提行李(體積不超過0.028立方米);凡乘搭大型客輪(非高動力承托客輪)的旅客,憑成人船票可免費運送一件30公斤以內的行李(其體積不超過0.2立方米);凡乘搭高速客輪(高動力承托客輪)的旅客,憑票可免費運送一件20公斤以內的行李(其體積不超過0.1立方米)。超過上述規定之行李,須經承運人同意及辦理行李托運手續,並按規定標準繳付運雜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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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 托運行李 |
| 1、 |
下列物品不能辦理托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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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1) |
危險品、污穢物品、易於損壞物品及動物; |
| (2) |
金銀及其製品、貨幣、有價證券、珠寶、古董、文物等貴重物品; |
| (3) |
包裝不良物品; |
| 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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